国家药监局明确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药品制剂或原料药GMP证书的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有关《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许可生产范围、药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将依法处理,时限不能推迟,标准不能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