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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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2008年第2号公告,制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履行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

     凡是列入公告规定目录的企业拟提高公告规定的商品价格时,应当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日、提价日)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二、申请书面报告

     (一)文字材料。概述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价要求及理由、依据。(1)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和纳税情况。(2)申请提价的品种、规格、型号、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提价金额、提价时间等。(3)申请提价的理由和依据。

     (二)填报表格。**次申报时,应完整填报本程序所附的四个表格;再次申报时,只需填报附表2和附表3。

     (三)成本变动的凭证。(1)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应提供原材料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如合同或发票等有关凭证较多,应提供有代表性的凭证复印件。(2)人工成本变动的,应分别提供部分职工工资调整前后工资单,以及企业提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其他费用变化较大的,应提供相应费用变化的凭证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

     (一)受理。(1)企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后,在《重要商品提价申报接收登记表》上由送达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2)签字确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企业发放《重要商品提价申请报告收到确认书》。(1)、(2)项可通过传真方式进行。

     (二)审查。(1)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企业发出《重要商品提价申报受理通知书》或者《重要商品提价重新申报通知书》。(2)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有重大疏漏、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企业虚构提价理由、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提价的情形等情况,做出不同意企业提价的决定。(3)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企业申请提价额超过成本增加额的,做出降低提价幅度的决定。

     (三)答复。(1)对企业提价申请有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提价申请意见的函》和《重要商品提价申报批复收到确认书》传真至企业,企业签署确认书后传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3)对企业提价申请无异议的,不再批复,企业可于原定的提价日期提高价格,但不得于申报后的第8、9、10个工作日提前提价。(4)对企业提价申请有异议的,将于受理企业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发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的价格司子站;如果无异议,将于第8个工作日将同意受理企业提价申报的通知书发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价格司子站。企业也可电话确认处理结果。

     (四)重新申报。(1)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可在收到《重要商品提价重新申报通知书》后,重新申报。(2)企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不同意提价或降低提价幅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补充有关证明资料后,再次申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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