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营养健康倡导产品”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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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

    2007年03月30日

    **章总则

    **条营养健康倡导产品(以下简称“倡导产品”)是以平衡膳食结构、均衡人体营养、改善公众健康为目的的产品(包括相关的技术和设备)。

    **条为了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倡导产品”,推动中国营养产业发展,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关于推荐“营养健康倡导产品”的暂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免费予以推荐。

    **章“倡导产品”的产品条件

    第三条以农林牧副鱼产品和国家法规、标准允许使用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物质为原料,采用现代技术设备经过加工生产,并用于居民饮食消费的产品;

    第四条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以及与食品相关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第五条新资源食品,必须提供国内外相关健康和食用**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促进营养健康食品生产、消费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章“倡导产品”的产品类别

    第七条营养素及营养素补充剂:以补充人体营养素为目的,采用天然或非天然营养素为原料生产的制成产品;包括维生素、矿物元素、蛋白质(氨基酸)、多糖及膳食纤维,不饱和脂肪酸、生物活性化合物等的单体和复配体制成产品;

    第八条保健/功能食品:以预防**维护健康为目的而研发生产的一类含有特定营养与生物活性成分,具有补充特殊营养与防病保健的功能、具有特定消费人群和功能指向的食用制成产品;

    第九条营养强化食品(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中的强化面粉、强化大米、强化食用油、强化酱油、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

    第十条富营养食品:自然存在或提供农牧业生产措施生产并富含某些营养或功能性成分,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天然食用产品;

    第十一条有利于提高制成产品的营养品质、或显著改善产品的生物利用效率但又不包括在上述食用产品范围内的技术和设备。

    第四章申请“倡导产品”的企业条件

    第十二条营养健康倡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有完善的生产条件和管理体系,并通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QS认证(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未要求强制执行的产品,待相关产品要求执行时同时生效);拥有生产营养健康倡导产品的技术、设施和检测手段;

    第十三条拥有营养、食品、医学、生物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两人以上;

    第十四条热心公众营养改善事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公众或行业当中拥有良好声誉;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危害公共营养健康的重大事件;没有制售过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章申请“倡导产品”的企业范围(具备其中任一条件)

    第十五条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领军企业;

    第十六条享有****、**产品、国家**产品等国家荣誉的企业;

    第十七条具有营养健康产品推荐价值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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