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青蚕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去荚青蚕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2 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4 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26 植物性食品中三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eqv IS0 874∶1980)
3、要求
3.1 感官指标
同一品种或相似品种,豆粒大小均匀,色泽和成熟度基本一致,新鲜,无杂质,无异味。无明显的机械伤、霉烂、冻害、褐变及病虫害等缺陷。
3.2 **指标
无公害食品青蚕豆的**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公害食品青蚕豆**指标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序 号 项 目 指 标
1 铅(以Pb计) ≤0.2
2 镉(以Cd计) ≤0.05
3 敌敌畏(dichlorvos) ≤0.2
4 乐果(dimethoate) ≤1
5 三唑酮(triadimefon) ≤0.2
6 多菌灵(carbendazim) ≤0.5
7 甲基硫菌灵(thiophanate-methyl) ≤0.1
8 抗蚜威(pirimicarb) ≤1
9 敌百虫(trichlorfon) ≤0.1
10 辛硫磷(phoxim) ≤0.0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残毒农药不得在蔬菜生产中使用。
4、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从供试样中随机抽取样品500g于白搪瓷盘内。品种特征、新鲜度、豆粒大小、色泽成熟度、杂质、机械伤、霉烂、褐变、冻害及病虫害等用目测法检测。异味用鼻嗅的方法检测。
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有缺陷的样品做记录。不合格率以ω计,数值以%表示,按公式(1)
计算:
ω= n/N × 100 …………………………………… (1)
式中:
n—有缺陷的质量,单位为克(g);
N—检验样本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到小数点后一位。
4.2 **指标
4.2.1 铅
按 GB/T 5009.12 规定执行。
4.2.2 镉
按 GB/T 5009.15 规定执行。
4.2.3 敌敌畏、乐果、敌百虫
按 GB/T 5009.20 规定执行。
4.2.4 三唑酮
按 GB/T 5009.126 规定执行。
4.2.5 多菌灵、甲基硫菌灵
按 GB/T 5009.38 规定执行。
4.2.6 抗蚜威按 GB/T 5009.104 规定执行。
4.2.7 辛硫磷
按 GB/T 5009.102 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产品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b)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5.1.2 交收检验
每批次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和标识、包装、净含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交收。
5.2 组批规则
同一品种或相似品种、同一产地、相同栽培条件、同时采收的青蚕豆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按 GB/T 8855 中有关规定执行。
报检单填写的项目应与货物相同,凡与货物不符,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
5.4 判定规则
5.4.1 每批受检样品的感官指标不合格率按其所检单位(如每箱、每袋)的平均值计算,其值不应超过5%。其中任意一件包装的不合格率不应超过10%。
5.4.2 **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5.5 复验
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感官指标和**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验。
6、标识
产品应有明确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者及详细地址、产地、净含量和包装日期等,要求字迹清晰、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