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发布“真空包装食品的标签法规”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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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29日,台湾卫生部门发布“真空包装食品的良好卫生规范”、“真空包装食品的标签法规”以及修订“罐头食品的良好卫生规范”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告“真空包装食品良好卫生规范”:

  (一)、本规范适用于真空包装即食食品之相关食品业者。

  (二)、真空包装即食食品之相关食品业者除应符合本规范之相关规定外,并应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之规定。

  (三)、本规范之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1、食品业者:系指经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之业者。

  2、真空包装食品:系指脱气密封于密闭容器内之食品。

  3、密闭容器:系指密封后可防止空气及微生物侵入之容器,包括金属、玻璃、**袋、塑料及积层复合等容器与符合上述条件之其它容器。

  4、即食食品:系指拆封后无须任何烹调步骤,即可食用之产品。

  5、盐浓度:盐类质量占全部溶液质量的百分比。

  6、水活性:系指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密闭容器中该食品之水蒸汽压与在同温度下纯水饱和水蒸汽压所得之比值。

  (四)、常温贮存及贩卖之真空包装即食食品规范:

  1、具下列任一条件者之真空包装即食食品,可于常温贮存及贩卖:

  (1)、水活性小于等于零点八五;

  (2)、氢离子浓度指数(pH值)大于等于九点零;

  (3)、经商业**。

  2、上述前两项之产品,应依标示贮存及贩卖,且业者需留存经中央主管机关认证实验室之相关报告备查;经商业**者,应符合罐头食品良好卫生规范。

  (五)、冷藏贮存及贩卖之真空包装即食食品之规范:

  1、水活性大于零点八五且须冷藏之真空包装即食食品,其贮存、运输及贩卖过程皆需于摄氏七度冷藏狀态下进行。

  2、冷藏真空包装即食食品之保存期限:该产品未具下列任一条件者,保存期限应在十天以内。业者需留存经中央主管机关认证实验室之相关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备查。

  (1)、添加亚硝酸盐或硝酸盐。

  (2)、水活性小于等于零点九四。

  (3)、氢离子子浓度指数(pH值)小于等于四点六。

  (4)、盐浓度大于百分之三点五(仅适用烟熏、发酵产品)。

  2010年10月29日,台湾卫生部门发布“真空包装食品的良好卫生规范”、“真空包装食品的标签法规”以及修订“罐头食品的良好卫生规范”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告“真空包装食品良好卫生规范”:

  (一)、本规范适用于真空包装即食食品之相关食品业者。

  (二)、真空包装即食食品之相关食品业者除应符合本规范之相关规定外,并应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之规定。

  (三)、本规范之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1、食品业者:系指经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之业者。

  2、真空包装食品:系指脱气密封于密闭容器内之食品。

  3、密闭容器:系指密封后可防止空气及微生物侵入之容器,包括金属、玻璃、**袋、塑料及积层复合等容器与符合上述条件之其它容器。

  4、即食食品:系指拆封后无须任何烹调步骤,即可食用之产品。

  5、盐浓度:盐类质量占全部溶液质量的百分比。

  6、水活性:系指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密闭容器中该食品之水蒸汽压与在同温度下纯水饱和水蒸汽压所得之比值。

  (四)、常温贮存及贩卖之真空包装即食食品规范:

  1、具下列任一条件者之真空包装即食食品,可于常温贮存及贩卖:

  (1)、水活性小于等于零点八五;

  (2)、氢离子浓度指数(pH值)大于等于九点零;

  (3)、经商业**。

  2、上述前两项之产品,应依标示贮存及贩卖,且业者需留存经中央主管机关认证实验室之相关报告备查;经商业**者,应符合罐头食品良好卫生规范。

  (五)、冷藏贮存及贩卖之真空包装即食食品之规范:

  1、水活性大于零点八五且须冷藏之真空包装即食食品,其贮存、运输及贩卖过程皆需于摄氏七度冷藏狀态下进行。

  2、冷藏真空包装即食食品之保存期限:该产品未具下列任一条件者,保存期限应在十天以内。业者需留存经中央主管机关认证实验室之相关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备查。

  (1)、添加亚硝酸盐或硝酸盐。

  (2)、水活性小于等于零点九四。

  (3)、氢离子子浓度指数(pH值)小于等于四点六。

  (4)、盐浓度大于百分之三点五(仅适用烟熏、发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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