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如何规范发展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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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312252 来源: 北青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今年7月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完整调整畜牧生产过程的法律,对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了**规范,标志着畜牧业生产经营向法制化管理的又一飞跃。我市多项养殖指标排在全区前列,是广西的养殖大市,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我市畜牧业的发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近日对此到市畜牧部门进行了采访。

    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成为发展趋势
    市水产畜牧局副局长覃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关键。《畜牧法》规定对畜牧业生产实行扶持和政策引导,对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进行分类指导。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在我市,标准化养殖成绩斐然,上半年全市有22家养殖企业通过了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无公害产地认定,有9个产品通过了国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全市累计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的养殖企业达81家,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畜禽产品达35个。目前,我市畜牧业主要是以“公司+农户”的模式为主,但也存在小规模分散饲养的方式,这正是疫病控制与畜禽产品质量**控制的难点,今后畜牧部门将继续推动标准化养殖工作。

    实行许可证制度防止假劣种畜禽坑农

    覃胜介绍说,新法的一个亮点在于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据了解,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实行推广前二级审定制度,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这两项制度有助于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国家对种畜禽行业进行管理的有效措施。但是,该条例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难以遏制违法经营,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案件屡禁不绝。《畜牧法》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覃胜认为,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将从根本上遏制假劣种畜禽坑农现象的发生。我市目前已有70家企业**了生产经营许可证,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行许可证制度。

    加强管理遏制养殖污染
    养殖污染问题成为近年养殖业发展的难点问题,畜牧部门常常为处理群众对养殖场污染的问题深感头疼。《畜牧法》明确规定,在一些区域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一是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是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同时要求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的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覃胜告诉记者,我市的一些大型养殖企业都做得较好,但是在玉林城区和一些县城仍然有极少数散户擅自在住宅内养猪,给左邻右舍和城市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新法实施对于处理养殖污染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立养殖档案确保品质**

    近年来,由于部分畜禽饲养者受利益的驱动,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或者添加剂的现象在国内各地时有发生,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报道也频频见诸媒体。《畜牧法》要求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其中包括从品种数量到饲料兽药的使用、检验和**的情况以及畜禽的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等养殖过程的所有内容。

    覃胜告诉记者,我市近年对违禁**或者添加剂使用加强了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下一步将积极做好建立养殖档案工作。鉴于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直接饲喂家畜现象在我市一些散养户中还存在,覃胜希望通过媒体提醒养殖业主,《畜牧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及不得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养殖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杜绝因食用“垃圾猪”危害消费者健康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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